由于港口进出作业处于半瘫痪状态,成交有限,加之自燃和掉卡风险加大,贸易商抛售倾向增强,主流成交区间承压下跌。
更为关键的是,去年同期库存低日耗高,可用天数仅为13.2天,而现在的库存可用天数达到了22.2天,补库需求大幅降低,给港口煤价带来巨大利空。而在港口煤价得不到支撑的情况下,贸易商也会适当转向直达销售,进而导致港口的调入量减少。
今后一段时间,直达电厂虽然日耗也在下降,但他们客观上需要拉库存,这也在一定程度支持产地煤价不至于大幅下跌。进口配额困扰进口企业,异地报关难操作,后期电厂能否重新申请到额度还有待观望。考虑后面进口煤数量的不确定以及国内新增产量释放较慢,预计近期动力煤价格有望进入筑底期,整体是库存消化期,价格较难大涨,不过,库存消化后价格有望再次回升。据了解,近期发运成本比较高,贸易商都想挺价而陕西黑猫和昊华能源虽然营业收入同比分别下降了10.88%和5.78%,但利润却分别有13.44%和32.81%的增长。
这些地区煤炭的生产和销售情况不及预期,笔者认为,或许与今年中南部地区环保政策严格执行有关系。中南部地区企业盈利减少当前,已公布半年报的煤炭上市企业有18家,占比50%。三、督查时间2018年8月20日至9月20日。
(二)各督查组要重点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对安全监管责任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对省政府确定淘汰退出煤矿,是否已经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辖区煤矿企业基础数据是否及时准确录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数据管理平台。是否建立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信息化技术支持单位的日常联系机制,及时沟通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
是否对辖区煤矿进行科学分类,明确A、B、C、D四类煤矿名单。(三)各督查组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采取随机抽查、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深入生产一线,从严从实开展检查。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是否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2.严格监察执法处罚情况。贯彻落实安委办〔2018〕5号、煤安监技装〔2018〕13号、煤安监监察〔2018〕15号、煤安监监察〔2018〕16号等文件要求和部署情况。矿长和总工程师两个关键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并落实。
可以看出,此次督查,力度之强,范围之广。二、督查范围此次督查范围为山西、内蒙古、云南、四川、安徽、江西、陕西、重庆、贵州、河北、湖南、河南等12个产煤省(区)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部分重点地区、重点煤矿企业,其他省份将按联系指导和明查暗访计划开展。督查中发现企业风险分析和隐患排查不认真、相关部门工作不落实的,是否予以纠正并通报地方政府等。是否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导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8〕5号)、《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文件要求,开展隐患自检自改。
5.煤炭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工作落实情况。(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情况1.国家有关会议和重要文件落实情况。
是否推动地方政府制定对列入2018年退出计划煤矿的停产措施和监督检查措施。是否按照分级属地监管的要求,将辖区所有煤矿纳入日常监管执法范围。
是否制定细化工作措施,深入推进本地区专项行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完善并得到落实。是否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有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常态化等。对构成重大隐患的,是否依法进行处罚并移交地方政府挂牌督办。3.开展煤矿系统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情况。煤矿上级公司对所属煤矿开展系统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是否开展全覆盖督查检查等。
是否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健全并落实定期分析、考核、通报执法计划执行情况的工作制度。是否按照煤安监监察〔2018〕16号文件要求,对照8个方面突出问题对辖区煤矿开展系统分析研判,分析各类煤矿、各产煤地区存在的主要安全风险、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列出安全风险和问题清单,制定针对性措施,形成并按规定报送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研判报告》等。
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是否做到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六、有关要求(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督查组做好相关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查大系统、控大风险、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狠抓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落实,有效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营造良好的煤矿安全生产环境。发现矿井存在煤安监监察〔2018〕16号文件8个方面突出问题,是否采取停产整改措施。
是否存在没有日常监管主体的煤矿,是否存在多个单位都负责日常监管的煤矿。是否按规定编制有针对性的检查方案,明确每次执法活动的检查内容和工作分工,并按照检查方案进行现场检查。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国家煤矿安监局2018年8月17日。
是否紧盯8个方面突出问题,制定对全部产煤市、县开展专项督查工作的计划并启动督查工作。(三)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情况1.规范监察执法行为情况。
8月17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发布了《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督查的知》,要求从2018年8月20日至9月20日,对山西、内蒙古、云南、四川、安徽、江西、陕西、重庆、贵州、河北、湖南、河南等12个产煤省(区)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部分重点地区、重点煤矿企业,其他省份进行明查暗访。各督查组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安排,增强督查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省级煤矿安监局是否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辖区煤矿灾害、安全等因素,制定煤矿分类标准。是否明确了省、市、县三级监管部门负责直接日常监管的煤矿范围。
是否按照分类结果,分析研究不同类型煤矿的安全生产特点,指导监察执法工作等。五、督查组组成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组织6个督查组,组长由局领导担任,每组督查2个重点产煤省份,各组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煤矿安全生产专家。是否制定工作措施,推进煤矿事故调查系统应用。(四)督查工作结束后,各督查组要及时召开座谈会,向省级人民政府反馈督查意见。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煤安监办〔2018〕20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防范煤矿系统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按照应急管理部安排部署,国家煤矿安监局定于8月下旬至9月下旬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督查。4.监察执法信息化工作开展情况。
是否及时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汇报会、全国煤矿安全基础建设推进大会等会议精神。3.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和贯彻执行情况。
2.分级属地监管责任落实情况。3.煤矿分类监察落实情况。